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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高速和普通公路路政)執法文書使用和填寫說明 

                          一、路政單位的內業管理文書

                          (一)《交通路政執法案件處理卷宗》

                          使用說明:凹凸網絡整理的該操作說明適用于一案一檔的卷宗封面,按照所在省交通運輸廳印制的統一格式使用。

                          (二)《交通路政執法案件處理目錄》

                          使用說明:應該按照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音視頻資料的先后時間順序排列。

                          凹凸網絡開發的《路政執法文書軟件》中的文書目錄可以實現已保存的文書自動生成并支持手動調整功能;

                          (三)《交通路政違法行為立案審批表》

                          使用說明:發現違法事項,應進行立案前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依職責權限予以立案,并履行報批手續。

                          1、“案由”,按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違法行為種類填寫。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建設需要永久占用公路)。(公路法第44條)

                          (2)擅自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穿(跨)越或架(埋)設設施(公路法第45條):

                          a、擅自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

                          b、擅自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

                          c、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線等設施;

                          d、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3)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影響公路暢通:(公路法第46條)

                          a.擺攤設點;

                          b.堆放物品;

                          c.傾倒垃圾;

                          d.設置障礙;

                          e.挖溝引水;

                          f.占道加水;

                          g.污染公路;

                          h.打場曬糧;

                          i.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

                          j.其它:違章停車;占道作業;車輛載貨觸地;堵塞公路邊溝等。

                          (4)危及公路安全的作業:(公路法第47條第1款)

                          a.在大中型橋梁周圍二百米和小型橋梁周圍一百米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等;(條例第8條)

                          b.在渡口周圍二百米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等;

                          c.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等;

                          d.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作業等;

                          e.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

                          (5)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擅自行駛公路。(公路法第48條)

                          (6)超限運輸車輛違法行駛公路:(公路法第50條第1款)

                          a.擅自行駛公路;

                          b.涂改、偽造、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超限管理規定第15條)

                          c.車輛型號或所運載物品與《通行證》所要求的不一致;(超限管理規定第16條)

                          d.未攜帶《通行證》或未按《通行證》要求行駛。(超限管理規定第14條)

                          (7)在公路上試剎車。(公路法第51條)

                          (8)損壞、擅自涂改、移動公路附屬設施。(公路法第52條第1款)

                          (9)損壞公路未及時報告。(公路法第53條)

                          (10)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

                          a.在公路用地范圍內;(公路法第54條);

                          b.在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路政條例第17條)

                          (11)擅自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公路法第55條)

                          (12)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公路法第56條第1款)

                          (13)擅自在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公路法第56條第1款)

                          (14)損壞、擅自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公路法第56條第3款)

                          (15)擅自在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公路服務設施。(路政條例第16條)

                          2、“地點”,填寫發生路政違法案件的具體路段公路樁號及方位。

                          3、“當事人”一欄,若違法的是單位,則同時填單位名稱和該單位的法人代表名字,若違法的是個人,則填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路政執法人員在使用《凹凸路政執法文書軟件》中在錄入當事人信息時,需要選擇違法主體是公民還是法人。

                          4、“主要事實及立案理由”要簡述如何發現違法案件(是群眾舉報、巡查發現或其他渠道獲知,要交待清楚),違法案件的當事人(有時往往當事人是誰起初不知道,要經過調查才能明朗亦應說明情況注明待查)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具體公路樁號、公路的具體位置,如路面或公路左(右)邊或建筑控制區x米內),實施了什么行為(要填寫“公路路政違法行為種類”上所羅列的名稱),給公路造成哪些損失,違反了哪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哪些條款規定,依據該法律的哪些條款規定應給予什么樣的行政處罰,據此予以立案。當否,請領導批示。并填上2個以上辦案路政員的姓名、年月日。

                          “領導意見”一欄由分局長或所長填寫審批意見,即“同意立案”或“不同意立案”,以及其他需要交待辦案人員執行的意見,并簽署年月日。

                          應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不要立案,其他程序都要立案。

                          二、交通路政執法文書制作步驟和相關說明《凹凸路政執法文書軟件》

                              (一)《交通路政執法現場筆錄》路政文書制作規范

                              使用說明:為了解決a在執法檢查現場時間緊張,取證困難等問題,本文書用于記錄現場有關人員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以便采取強制措施或進一步取證。

                              填寫說明:

                              l、“執法地點”應填寫執法時所處位置,填寫具體詳細,體現現場特征。  

                              2、“執法時間”指執法檢查時的具體時間。

                              3、“執法人員”填寫現場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指相應的執法人員所持省政府執法證件或交通部執法證件號碼。

                              4、“記錄人”指本文書的填寫人員姓名,執法人員可以同時是“記錄人”。

                              5、現場人員基本情況:

                              (1)“姓名”一般填寫的是現場駕駛員、現場操作人員或項目現場負責人的姓名。

                              (2)“單位及職務”填寫的是車輛所屬單位、項目單位名稱

                          及現場人員(駕駛員)在單位中的任職。

                              (3)“身份證號”即現場人員(駕駛員)的居民身份證號。

                              (4)“與案件關系”指當事人或證人,代表車籍、項目單位的為管理相對人,其他人員一般為證人。

                              (5)“聯系地址”即“姓名”欄被填寫人的常住地址。

                              (6)“項目名稱”  指交通工程項目名稱,不必填寫的,以“√”劃去。

                              6、“主要內容”填寫的是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主要違法行為所

                          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主要證據等相關內容。

                              7、“當事人簽名”應由當事人本人簽名及蓋章(或手印),并簽上現場簽名的時間。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執法人員在備注欄注明情況。

                              8、“執法人員簽名”由上述記錄的現場兩個以上執法人員親

                          自簽名并簽署現場檢查時間。

                              (二)《交通路政執法詢問筆錄》

                              使用說明:詢問相對人或證人,是行政處罰中調查和檢查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執法人員為了證實違法行為,依法對違法行為相對人(或證人),進行的取證活動。主要圍繞違法事實與情節進行,涉嫌違法的時間、地點、經過、狀況及當事人的主觀狀況是詢問的重點。

                              填寫說明:

                          1、“時間”、“地點”指的是制作詢問筆錄的實際時間和具體地點。

                              2、“詢問人”必須體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姓名。

                              3、“記錄人”可以同時是執法人員。

                              4、“與案件關系”中填寫當事人或證人。

                              5、“詳細地址”填寫的是“被詢問人”常住地址。

                              6、“詢問人簽名”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親自簽名。

                              7、“被詢問人簽名及時間”由被詢問人本人簽名或蓋章,并簽注時間。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由詢問人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交通路政執法勘驗檢查筆錄》

                              使用說明:《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的,應通知當事人到現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本文書是現場筆錄的一種,是落實記載違法行為具體事實的依據,也是實施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填寫說明:

                              1、“案由”應包括違法主體、違法內容等。

                              2、“當事人”指的是管理相對人或代表管理相對人的人員。

                              3、“被邀請人”一般指的是違法行為檢查現場的當地基層組織代表或與違法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現場人員等。

                          (四)《抽樣取證憑證》

                          使用說明:抽樣取證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從總體物證中取出個別物品進行化驗、鑒定,確定該批物證是否可以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時的憑證。

                          “被取證人姓名”、“年齡”、“聯系電話”、“單位地址”、“郵編”、“處罰機關地址”等按實際情況填寫;“因    一案需對你(單位)在

                                的下列物品抽樣取證”。填的案件名稱按“公路路政違法行為種類”名稱填,處所要填公路的具體樁號和抽樣取證的部位?!靶蛱枴碧?、2、3、4、5……,“證據物品名稱”抽樣什么東西填什么東西;“規格”填被抽樣物品的尺寸、重量等;“數量”填被抽樣物品的件數、重量等;“被取證人簽名”、“調查人員簽名”、“證件號碼”、“年月日”按實際情況填寫;“交通行政處罰機關印章”蓋處罰章。

                          (五)《鑒定意見書》

                          使用說明:鑒定意見書是交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術能力的人對某些專門問題進行科學鑒別和判斷后出具的意見書。

                          “案由”按“公路路政違法行為種類”名稱填;“鑒定內容及目的”鑒定內容按實際情況填,目的是“為交通行政處罰提供證據”;“委托機關”填具體辦案的路政部門名稱;“受委托單位或受委托人員”、按實際情況填;“地點”要填具體樁號;“時間”填鑒定結束的時間;“鑒定意見”由鑒定人客觀地填寫;“鑒定人簽名”由具有鑒定資格(助工以上職稱)人簽;“鑒定單位印章”由鑒定人所在單位蓋章;“年月日”按實填寫;“備注”一欄可填可不填,若有什么需特別說明的,填在備注欄。

                          (六)《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使用說明:交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交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負責人批準,對需保存的物證當場登記造冊,暫時先予封存固定,責令當事人妥為保管而出具的憑證。

                          內容填寫參照《抽樣取證憑證》相應部分格式填寫。

                           (七)《交通路政執法案件調查報告》

                          使用說明:本文書是在案件初步調查取證后,認為案件違法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由本案調查人員填寫,主要內容涉及當事人基本情況,調查經過,主要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執法單位負責人審批后,才能作出行政處罰。

                          填寫說明:

                          1、“案由”包括違法主體、違法內容等。

                          2、“姓名或單位名稱”應填寫當事人(管理相對人或代表管  理相對人的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

                          3、“地址”填寫的是當事人的常住地址;如案件針對交通工程,此處填寫項目名稱或項目合同段。

                          4、所附證據材料清單中的“種類”,指材料所屬的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類別。

                          5、“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領導或分管領導對案件進行審查并簽署處理意見,或經集體討論后對該案件的處理意見。

                          6、“備注”填寫該說明的事項。

                           (八)《交通路政行政處罰告知書》

                          使用說明:按照《行政處罰法》“不告知不處罰”的原則,告知的目的是為了當事人能夠知曉被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因此,告知書是行政處罰必需的文書,本文書一式三份,分存根聯、歸檔聯和送達聯。

                          填寫說明:

                          1、“當事人”指本案擬給予處罰的單位或個人。

                          2、“你(單位)”后橫線填寫違法的主要事實。

                          3、“擬給予”填寫處罰的種類和罰款的具體金額(為人民幣大寫)。此處不能以罰種代替處罰金額。

                          4、“依據”欄要注明違法行為被處罰所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

                          5、“糾正下述違法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實施行政處罰前必須要糾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此處應當注明糾正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尤其要糾正當事人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具體內容。

                          6、“送達事項”中“送達人”應有兩名工作人員 “收件人”為當事人或其委托人;“日期”填寫送達時間,具體為年,月、日;“備注”欄用于記錄受送達人拒絕接受告知書的情況,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代表或者他人到場見證,證明拒收事由和時間。

                          7、“聲明事項”指工作人員在送達文書時應告知當事人3日內有陳述、申辯和要求組織聽證的權利,否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在聲明事項“權利選擇”欄,當事人可選擇其一打“√”,并在其相應的欄目內簽名和注明時間。

                          (九)《交通路政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

                          使用說明:當違法行為難以或者不能立即糾正時,使用該份文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承諾在限定期限內不改正承擔的責任。

                          填寫說明:

                          1、“行為發生地”一欄,填寫違法行為的發生地。

                          2、“當事人承諾”欄中限期整改的時間應由各執法門類根據不同違法行為確定合理時間.“當事人簽名”必須是管理相對人或代表管理相對人的人員簽名并按手印。

                           (十)《交通路政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通知書》

                          使用說明:用于行政執法機關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及相關權利等,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送達當事人。

                          填寫說明:

                          l、“公開、不公開”是選擇項,案件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  秘密或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其他無法律規定均可公開進行。

                          2、聽證會主持人和記錄人,為非本案調查人員或處理人員,一般為執法機關單位負責人、法制機構人員或其他人員。

                          3、本文書一式三聯,其中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歸檔,存根聯作為送達回證。

                           (十一)《交通路政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筆錄》

                          使用說明:聽證會筆錄用于記錄聽證中各方人員關于案件相關情況的說明,尤其是聽證申請人的陳述、申辯理由和證據事項。

                          填寫說明:

                          1、聽證會筆錄應該記錄案由、舉證、質證的全過程。

                          2、“調查人員”指執法機關調查處理本案的執法人員,“相對人”指本案當事人,即聽證會申請人,相對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如有委托人,要注明被委托人情況;“利害關系人”指與本案有關的第三人或者本案結果會影響到其利害關系的人員。

                          3、“調查人員簽名”指作為聽證一方的調查處理本案的執法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指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員簽名。

                           (十二)《交通路政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報告書》

                          使用說明:聽證會結束后,聽證會主持人或記錄人應當制作該份文書,記載聽證會基本情況、雙方質證的證據材料清單并提出聽證結論和處理意見,由執法機關負責人根據聽證結果進行審批,是執法機關內部使用的文書。

                          填寫說明:

                          1、“聽證會基本情況摘要”填寫聽證會的簡要過程和雙方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2、“所附證據清單”為聽證中雙方質證的證據清單。

                          3、“聽證結論及處理意見”由聽證會主持人提出,對聽證結果作簡要總結,并提出本案經聽證后建議處理的意見。

                          4、“負責人審批意見”由執法機關負責人根據聽證情況、結論和處理建議,簽署最終意見。

                           (十三)《交通路政執法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使用說明: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集體討論。該文書便是記錄集體討論的有關情況。集體討論中有不同意見的,必須記錄在案。

                          填寫說明:

                          1、“主持人”指召集案件集體討論的主持人員.

                          2、“出席人”指參加討論會的全體人員。

                          3、“出席人簽名”指全體出席人本人簽名,體現集體負責制。

                           (十四)《交通路政行政處罰決定書》

                          使用說明:該文書是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行為所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現形式,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取證、審批等執法程序后對當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本文書一式三份,分存根聯、歸檔聯和送達聯。

                          填寫說明:

                          1、“項目名稱”一欄,填寫交通工程項目名稱。

                          2、“送達事項”的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填寫具體案號。

                          3、“備注”欄中填寫當事人對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的簽收情況,拒收的要說明情況。

                           (十五)《交通路政賠(補)償決定書》

                          使用說明:用于公路路政、航道管理、工程質量管理等賠(補)償案件。相對的違法行為給國家財產、公共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當予以賠(補)償,并制作該份文書。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歸檔和一份送達聯。

                          填寫說明:

                          1、“實施”后填寫違法行為的主要事實。

                          2、“損失”后填寫造成交通設施損失情況。

                          3、“根據”后填寫賠(補)償的法律依據。

                          4、因賠(補)償決定由交通管理機構作出,未經交通主管部門委托,因此,當事人對賠(補)償決定不服,作出賠(補)償決定的交通管理機構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5、“交通路政管理機關”為作出賠(補)償決定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航道管理機構、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等

                           (十六)《當場繳納罰款申請書》

                          使用說明: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其必要條件是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為方便當事人設定的,不能違反“罰繳分離”的原則。本文書是由當事人向執法機關提出,行政執法機關作為當場收繳罰款的證明材料。

                          填寫說明:

                          1、“單位”填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

                          2、“申請人”是要求當場收繳罰款的當事人。

                           (十七)《交通路政行政處罰結案報告》

                          使用說明:是對案由、處理情況和執行情況的總結,用于案件處理完成后歸檔,一案一結。

                          填寫說明:

                          1、“當事人基本情況”應填寫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常住地址及證件號碼等基本內容。

                          2、“處理決定”應寫明該案作出、送達《交通行政處罰決定書》時間及具體內容。

                          3、“執行情況”應寫明該案是通過何種方式執行,以及執行的具體情況。

                           (十八)《案件移送通知書》

                          使用說明:當執法機關在檢查處理案件中,發現該違法案件不屬本地管轄、由其他職能行政機關管轄、涉嫌犯罪以及認為案情復雜提請上級行政機關處理等情況時,通過本文書將案件移送管理。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被通知人,另一份存檔。

                          填寫說明:

                          1、“單位”指案件移送接受單位。

                          2、“涉嫌”前填寫當事人。

                          3、“涉嫌”后填寫所涉嫌的違法行為。

                          4、“移送根據”:在四個依據后選擇其一打“√”。

                           (十九)《撤銷交通行政處理案件決定書》

                          使用說明:當上級行政機關認為下級行政機關,或本級行政機關認為在行政執法案件處理中出現錯誤或者處理不當時,使用本文書依法將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用于決定通知,另一份歸檔。

                          填寫說明:

                          1、“案號、案由”填寫的是被撤銷案件的案號及案由。

                          2、“案件審查意見”填寫的是撤案單位對當事人的情況、案件處理情況的審查意見。

                          3、“撤銷理由”指撤案單位審查認為該案件應當撤銷的決定理由或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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