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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x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執法文書制作規范和暫行規定


                          第一章 城管執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執法文書(以下簡稱城管執法文書),保障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有效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xxx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凹凸城管執法文書制作軟件(凹凸PAD移動執法軟件)

                          第二條
                          xxx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各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是城管執法文書的制作主體。

                          第三條 城管執法文書的內容必須符合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客觀事實清楚,格式要求統一,語言文字規范,適用法律規范準確。城管執法文書的制作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


                          第二章 城管執法立案類執法文書


                          第四條
                          立案審批表(附表一)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履行立案報批手續時使用,適用于一般程序案件。

                          (二)制作說明

                          1、案件來源??梢苑譃槭泻蛥^縣城管執法部門通過執法檢查發現、單位和個人通過信訪的形式舉報、有關管理部門移送案件和上級部門交辦四類:

                          (1)執法檢查發現的案件,應當寫明案發時間、案發地點。

                          (2)單位和個人舉報的案件,應當寫明舉報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3)接受移送的案件,應當在案情簡介欄目中寫明移送部門名稱和移送時間。

                          (4)上級部門交辦的案件,應當在案情簡介欄目中寫明交辦部門名稱和交辦時間。

                          上述幾種情況,凡是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將證據材料附在本文書之后,一并呈送領導審閱。

                          2、案發時間。應當寫明違法行為被發現的具體時間。

                          3、案發地點。應當寫明違法行為被發現的具體地點。

                          4、當事人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和經常居住地址(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有登記字號的,登記字號附后)。當事人是單位的,按照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單位身份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上的名稱填寫,寫明其日常經營或者辦公地址。

                          5、舉報人、投訴人是個人的,寫明姓名以及經常居住地址。舉報人、投訴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聯系人以及日常經營或者辦公地址。

                          6、案情簡介。應當寫明立案的事實根據,摘要介紹案情和敘述違法事實。

                          (1)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應當寫明檢查方式、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以及違法標的物的形態、質量和數量。

                          (2)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是接受移送的案件,應當將舉報人、移送機關陳述、介紹的違法事實如實寫明;已經進行實地調查的,還應寫明調查的情況。

                          (3)對單位和個人舉報、有關部門移送以及上級部門交辦的這三類案件中的證據材料,都要經過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后才能作為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

                          7、承辦人員擬辦意見。有幾種情況:一是建議立案的,承辦人要寫明建議立案的法律依據,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違反法律規范的法律 依據;二是建議不予立案的,寫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三是建議移送有關管理部門的,寫明建議移送的部門名稱及其理由。

                          8、分隊負責人審核后擬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明確兩名以上具體承辦人;不同意立案的,應當同時寫明“擬不予立案”。

                          9、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應當寫明是否同意立案。

                          第三章 城管執法調查取證類文書

                          第五條
                          談話通知書(附表二)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調查取證階段,要求當事人接受調查詢問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 間,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

                          2、寫明違反的法律規范名稱。

                          3、寫明要求當事人前來接受調查詢問的具體時間、地點。

                          4、告知當事人應當攜帶的證件材料:

                          (1)當事人為個人的,應當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件。當事人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應當攜帶委托書、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2)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前來的,應當攜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有關證明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單位工作人員或者律師等其他代理人前來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攜帶單位開具的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5、聯系人。寫明一至兩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的執法人員的姓名。

                          6、聯系電話。寫明執法人員的聯系電話。

                          7、當事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寫明簽收日期。

                          第六條 詢問筆錄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執法人員查處案件過程中,詢問證人或者其他知曉案件情況人員時使用,主要適用于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二)制作說明

                          1、寫明進行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具體地點。

                          2、寫明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郵編、聯系電話。如果當事人是單位的,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在該單位擔任的職務。

                          3、若案件調查需要有其他人在場的,應當寫明在場人的姓名及其聯系方式,包括地址、電話。

                          4、詢問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一般是一名承辦人員提問,另一名負責記錄。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寫明執法人員向被詢問人表明執法身份,告知其相應的權利、義務。

                          6、詢問人的提問要圍繞查清可能違法行為的事實過程進行,重點是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違法標的物的形態、質量和數量以及違法行為的后果等方面。記錄時應當圍繞需調查的行為事實的相關情況,對重點內容詳細記錄;對與案情無關的內容,不要記錄。記錄中,要盡量記錄被詢問人的原話。如無法記錄被詢問人原話的,要保證所記載的內容確系被詢問人的原意。

                          7、在記錄詢問人和被詢問人之間的對話時,對于詢問人,可以用“問”字起頭,表示是其提出的問題;對于被詢問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頭,表示是其所作的敘述。

                          8、詢問人提出一個問題后,應當有被詢問人的回答。如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的態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詢問結束后,應當要求被詢問人審閱筆錄,被詢問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要讓被詢問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被詢問人要求作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

                          10、詢問筆錄制作完成后,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詢問人應當書寫“以上筆錄已閱”或者“以上記載與本人口述無誤”等語句,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分別在文書末尾簽名。

                          第七條 陳述筆錄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執法人員查處案件過程中,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內容時使用;也可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后,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內容時使用。主要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說明

                          1、問答式的陳述筆錄,其制作要求與詢問筆錄基本相同(見詢問筆錄的“制作說明”部分)。

                          2、綜合敘述式的陳述筆錄,以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內容為主。執法人員根據需要,可以在當事人陳述、申辯后,繼續詢問有關情況。

                          第八條 現場檢查筆錄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適用于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后,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證據線索等進行勘驗記錄,具體適用以下四種情況:

                          1、巡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事實,如實記錄案發現場的情況。

                          2、對投訴舉報點進行的實地檢查復核。

                          3、對限期改正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4、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的現場進行記錄。

                          (二)制作說明

                          1、案由。要求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2、寫明執法人員實施現場檢查的具體地點和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3、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如果當事人是單位的,還應當寫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4、檢查工作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擔任,檢查人員欄目內要寫明參加調查的所有執法人員的姓名。

                          5、記錄人應當是檢查人中的一員,寫明其姓名。

                          6、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包括檢查的過程;檢查的內容、范圍和方式;被檢查人或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7、文書空白部分應記明“以下空白”或者填充空白符號。

                          8、當事人應當在本文書簽名。當事人對檢查結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寫明“上述情況屬實”;表示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并作記錄。當事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要注明情況,并請在場人簽字。

                          9、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第九條 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查處案件過程中,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記保存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寫明當事人的注冊地址、居住地址或者其他聯系地址及聯系電話。

                          2、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3、寫明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

                          4、寫明登記保存的具體起始時間。

                          5、寫明登記保存物品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保存地點等。

                          6、登記保存地點一般是在現場,也可以是其他地方。

                          7、落款日期為開始實施先行登記保存行為的日期。

                          8、當事人應當在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注明情況。

                          9、具體實施登記保存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本文書上簽名或者簽證件號,并注明日期。

                          第十條 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2、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聯系地址。

                          3、案件事實。首先,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其次,寫明執法人員實施調查取證的經過。最后,寫明本案的主要事實。

                          4、爭論要點。寫明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在定性、定量(違法物品的數量、違法所得的數額)方面的分歧點,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理由、證據。

                          5、證據。在這一欄目中,只需列出各項證據的名稱即可,如陳述筆錄、詢問筆錄等。

                          6、承辦人意見。由承辦本案的兩名執法人員提出行政處罰建議、適用法律依據以及理由。

                          7、部門審核意見。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所屬部門的負責人提出同意與否的意見。

                          8、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城管執法告知類文書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經調查取證后,認定違法事實清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履行告知程序時使用。適用于一般程序的案件。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2、寫明查證清楚的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

                          3、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規范中對違法行為具體內容的表述。

                          4、寫明所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義務性條款。

                          5、寫明處罰依據的法律規范名稱及具體條款,具體條款指的是法律責任條款。

                          6、行政處罰的內容。應當寫明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中罰款處罰的,應當寫明罰款數額。

                          7、陳述、申辯的期限應當保證當事人能真正行使陳述、申辯權,一般為一至三日。

                          8、陳述、申辯的地點一般為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辦公地。

                          9、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凹凸城管移動執法文書軟件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擬作出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前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2、寫明查證清楚的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

                          3、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規范中對違法行為具體內容的表述。

                          4、寫明所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義務性條款。

                          5、寫明處罰依據的法律規范名稱及具體條款,具體條款指的是法律責任條款。

                          6、寫明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中罰款處罰的,應當寫明罰款數額。

                          7、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承辦人員的姓名及相關部門的電話、地址、郵編。

                          8、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第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當事人有權且要求舉行聽證,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通知當事人前來參加聽證會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案由。

                          3、寫明舉行聽證會的具體時間。聽證日期應當在聽證通知書發出七日后。

                          4、寫明舉行聽證會的具體地點。該地點一般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辦公所在地,或者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指定的其他辦公場所。

                          5、寫明聽證主持人的姓名。聽證主持人不應是案件調查人員,一般為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的法制工作部門或其他負責案件審核部門的工作人員。

                          6、可以根據需要寫明聽證員的姓名。聽證員的職責是協助聽證主持人了解、把握案件的重點,維持聽證會的秩序,不對行政處罰建議作出判斷。

                          7、寫明要求當事人做好如下準備工作:攜帶有關材料;由當事人自行通知相關證人出席聽證會;詢問是否申請主持人回避;委托代理人須持委托書。

                          8、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聽證會具體事宜的聽證人員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9、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第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筆錄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舉行聽證會的過程中使用。

                          (二)制作說明

                          1、案由。要求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2、寫明舉行聽證的起止時間和舉行聽證會的具體地點。

                          3、當事人為個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單位等基本情況;當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該單位所任職務等基本情況。

                          4、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寫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及其所在單位。

                          5、寫明出席聽證會的證人、鑒定人或者翻譯等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

                          6、寫明該案件的調查人員的姓名,調查人員應當為兩名以上。

                          7、寫明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人的姓名。

                          8、正文部分。要求記錄聽證會的全過程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主持人或者承擔輔助工作的記錄人核對聽證會參加人員的身份;告知參加人員相關權利、義務,宣布聽證紀律。

                          (2)案件調查人員對當事人違法事實的陳述以及行政處罰的建議、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提出的異議及其理由、證據。重點是:

                          (a)當事人認為事實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證據;(b)要求免于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4)雙方質證、辯論的內容。

                          (5)當事人作最后陳述的內容。

                          9、聽證會參加人員均應當在筆錄末尾簽名或者蓋章。其中當事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注明“以上筆錄己閱”等字句。


                          第五章 城管執法決定類文書


                          第十五條
                          當場處罰決定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實施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

                          3、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4、對違法行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規范中的表述。

                          5、寫明當事人所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者義務性條款。

                          6、寫明處罰依據的法律規范全稱及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 款。

                          7、責令改正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日期之前改正。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執法人員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及當時的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

                          8、對行政處罰的內容,要求分項寫明處罰種類和數額,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罰款數額的填寫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9、對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并用中文大寫數字寫明該期限。

                          10、寫明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和訴訟請求的法院名稱。

                          11、處罰日期即文書制作日期,填寫處罰日期應當與發現違法行為的日期相一致。

                          12、具體實施當場處罰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本文書上簽名或者簽證件號。本文書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簽名或者簽證件號。

                          13、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作出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本文書為制作式文書。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

                          3、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

                          4、寫明違法的行為以及違法標的物形態、質量和數量等。此外,還要寫明有關證據名稱,如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和相關物證名稱等。

                          5、寫明當事人所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寫明處罰所依據的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

                          6、分項寫明處罰種類和數額。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罰款數額的填寫應當使用中文大寫。

                          7、對履行方式和期限,在相應的方框內打勾,并用中文大寫數字寫明該期限。如處罰決定的種類為罰款的,應當寫明罰款的履行方式;處罰決定為吊銷證照等其他種類,應當寫明要求當事人履行該項義務的具體方式、期限。

                          8、寫明受理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和訴訟請求的法院的名稱。

                          9、寫明處罰決定書制作日期,該日期一般為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簽發日期。

                          10、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當事人不在場的,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 強制拆除決定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處理違法建筑案件過程中,對已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改正的,經區政府決定,區縣城管執法部門采取強制拆除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本文書為制作式文書。

                          1、當事人為個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等;當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該單位所任職務等基本情況。

                          2、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類型及所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

                          3、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原先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日期及編號。

                          4、寫明實施強制拆除所依據的法律規范的全稱及具體條款、日期。

                          5、寫明當事人若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起訴的法院。

                          6、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當事人難以確定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


                          第六章 城管執法執行類文書


                          第十八條
                          罰款催繳通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催促當事人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原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3、寫明原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的罰款履行期限。

                          4、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第十九條 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批準當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和文書編號。

                          3、寫明對當事人作出的罰款決定的數額等。

                          4、批準當事人延期繳納罰款的,在該選項前的方框內打勾,并寫明延長期限的截止日期。

                          5、批準當事人分期繳納罰款的,在該選項前的方框內打勾。而且,每一期都應當單獨開具本文書,編寫文書編號并寫明當事人尚未繳納罰款的余額。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本文書為制作式文書。

                          1、寫明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受理法院一般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受理法院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

                          2、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3、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的具體日期,該日期為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日期。

                          4、寫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是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提起行政訴訟或寫明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的有關情況。

                          5、寫明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處罰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內容、復議決定書中確認的處罰內容和法院裁決確認的處罰內容。

                          6、寫明相關法律文書及法院有關規定明確需同時附送的材料。

                          7、一般在法定起訴期限三個月之后,申請執行期限180日內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 繳納代為履行費用通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發現違法情況,責令當事人清除而其拒不清除的,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或者有關單位代為清除后使用。

                          (二)制作要求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原先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的日期和編號。

                          3、寫明代為履行所依據的法律規范全稱及具體條款。

                          4、寫明代為履行的數量和費用,費用數額用中文大寫。

                          5、寫明當事人交款的期限(日期用大寫)、單位名稱和地址。

                          6、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章。


                          第七章 城管執法結案類文書


                          第二十二條
                          結案審批表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結束后,履行結案手續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案由。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2、立案時間。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批決定立案查處的時間。

                          3、承辦人。寫明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具體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的姓名。

                          4、當事人。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5、地址。寫明當事人的聯系地址。

                          6、查處經過。將實施檢查、對當事人或者證人作詢問等調查取證的時間、方式等過程作簡單記載。

                          7、處罰決定。寫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種類、數額。

                          8、執行情況。寫明案件終結的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自覺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2)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3)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4)當事人死亡或者被注銷、被解散,經法定程序無法執行相應義務。

                          9、承辦人意見。承辦人員在本欄目中寫明結案理由和建議。

                          10、部門審核意見。部門負責人在本欄目中寫明對本案的審核意見。

                          11、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在本欄目中寫明同意與否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案件移送單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涉案后,發現超出其管轄權限,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移送機關己經掌握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

                          3、寫明移送的具體原因、法律依據等。

                          4、寫明移送財物及有關材料的名稱。一般要求將該案的有關財物和材料原件一并移送;必要時,可以移送復印件,原件留存備查。

                          5、送案單位和接案單位經辦人分別簽名,并蓋單位印章。


                          第八章 城管執法類文書


                          第二十四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違法行為發生了一段時間的,要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起止時間。

                          3、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地點和違法的行為的具體內容。

                          4、寫明違反的法律規范的全稱。

                          5、寫明責令改正所依據的法律規范規定。要求當事人當場改正違法行為的,在第一個方框內打勾;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改正的,在第二個方框內打勾,并寫明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期限。

                          6、當事人或者代收人簽收,寫明簽收日期。

                          第二十五條 送達回證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政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代為履行費用通知書等法律文書送達給當事人時使用,對送達給當事人其他知照性文書也可使用。

                          (二)制作說明

                          1、送達文書名稱。寫明送達文書的名稱。

                          2、送達文書編號。寫明送達文書的編號。

                          3、受送達人。寫明受送達人的名稱或者單位名稱。

                          4、送達地點。要求寫明送達的詳細地址。

                          5、送達方式。要求寫明采用什么方式送達,如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等。

                          6、送達人。由負責送達的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收件人簽章及收件日期。要求由受送達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并由受送達人寫明收到送達文件的日期。

                          8、備注。在受送達人拒收,作留置送達的情況下,應當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在備注一欄中簽字,并注明情況。

                          第二十六條 暫扣物品清單

                          (一)適用范圍

                          本文書在市和區縣城管執法部門查處案件過程中,依法暫扣當事人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時使用。

                          (二)制作說明

                          1、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2、寫明違法行為類型。

                          3、寫明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規范的全稱和相關條款。

                          4、寫明暫扣物品的依據。

                          5、寫明暫扣的具體起始時間。

                          6、寫明請當事人接受處理的時間和地點。

                          7、寫明暫扣物品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暫扣地點等。

                          8、落款日期為實施暫扣行為的日期。

                          9、當事人應當在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日期;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注明情況。

                          10、具體實施暫扣物品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本文書上簽名或者簽證件號,并注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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